(二)依法制订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制度。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开发区内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在服从萧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和管理进区项目和开发区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
(五)、负责承办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配合土地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其它土地管理工作。
(六)编制并报批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区内项目的环保审核或审批工作,核发《环保设施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七)负责开发区的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督,以及税收征管等具体管理工作。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据有关外事规定,办理开发区内涉外事务,审报区内人员出国(境)事项。
(十)负责开发区农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治安以及社会中介、社会保障组织的具体管理工作。
(十二)兴办和管理开发区内的教育、旅游、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产业和公用事业。
(十三)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四)行使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