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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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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秘〔2015〕8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萧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萧发[2015]14号)精神,设置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二)将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取消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四)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八)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中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研究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措施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监察、群团机构的设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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