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管理及违规操作使用的处罚。
(三)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协调处理;管理和指导全县农机维修、供应、服务单位和农机交易市场建设;负责对全县农机维修网点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和资格等级认证管理;负责农机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农机化生产作业;负责农机机务、作业、生产管理标准的拟定。
(五)负责全县各种农业机械的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工作。
(六)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实验、示范、推广及普及;负责全县农机化推进和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的计划编制、申报、管理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县农机化专用物资、资金的计划编制、申报、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农机化政策;负责全县农机化政策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农机化技术人员及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教育培训、技能考核和认证工作;负责全县农机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负责扶持发展和指导全县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全县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行业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全县农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发布农机行业信息。
(十二)管理直属农机企事业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组织人事职能;指导全县农机部门的农机化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